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特征
(1)目的性: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关键词】有意识、自愿、为达到预期目的
(2)意思表示:将内心的想法用一定方式展现出来
【注意】这是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分的关键点(是否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合法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性
【注意】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二)分类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注意】一般而言,法律行为成立=生效。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即成立和生效并非同步。
1、成立要件 (略)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及其内容
2、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目的性 (2)意思表示 (3)合法性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1)效力: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效力
(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
(六)可撤销民事行为 【中】(18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