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各单位都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2)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提示】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因——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1)伪造:无中生有、虚假杜撰、以假充真;
(2)变造:原本就有,但进行了涂改、挖补等改变。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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