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职称报考指南 >正文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整理:保险合同的解除

日期: 2021-04-20 11:40:16 作者: 杨惟义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整理:保险合同的解除,为大家对这部分知识进行了梳理,复习起来条理更加清晰。大家在复习过程中可以使用下面的中级会计师知识点解析来辅助理解知识。

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整理30:保险合同的解除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整理30:保险合同的解除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骗保。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乐考网发布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整理:保险合同的解除,小编还为广大考生整理中级会计师资格报考指南和备考学习计划等资料,更多分享,请持续关注乐考网。


复制本文地址:http://www.thinkyin.com/hht/1144.html

免费真题领取
资料真题免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