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考网小编为大家分享了“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本文主要提供知识点供大家备考学习,后续小编会更新更多精华考点敬请期待!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
(1)人数 ≥2,无最高限额。
(2)资格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合伙协议
(1)生效: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补充: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人的出资
(1)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提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义务履行: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3)期限:合伙人可以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下列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
A.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吸收上市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C.修改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
D.合伙人不得分期出资
【答案】A。解析:(1)A项: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2)B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法定要求,不能通过约定改变);(3)C项: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D项:合伙人可以(也可以不)约定分期出资;出资期限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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